香港陳浩庭律師行主管律師、大灣區律師陳浩庭在香港和大灣區內地城市都有法律服務業務,接手的服務個案中超過90%為跨境業務,當中不少是商事糾紛。以前,當雙方有民商事糾紛需要訴訟時,選擇內地法院立案還是香港法院立案,常常有爭議,帶來了解決商業糾紛本身額外的爭議。又如,選擇了香港法院,如果其中一方明確不和解,訴訟時間往往以「年」計,拿到判決書往往是數年之後的事情。而在判決執行中,若執行標的在內地,又帶來執行困難的問題,及至在內地重複訴訟,當事雙方疲於奔波。「有的當事方甚至鑽兩地判決不互認的空子,來拖延糾紛的解決時間。」
陳浩庭認為,有了兩地互認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後,上述問題迎刃而解,且利好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民商事糾紛不再需要重複訴訟,解決效率大大提高;一方面,民商事主體對香港和內地的法律,有了更多的尊重,另一方法院的判決不再於己無關。「兩地法院的民商事糾紛判決互認,我們會在調解和訴訟之間給當事人一個方案,讓其中一方明白,不調解的話,對方會透過《安排》來解決糾紛。如此一來,間接推動了雙方以調解方式快速解決糾紛,還減少了兩地法院的訴訟量。」
對於大灣區內地法院首例認可和執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決案的審結,陳浩庭認為,對《安排》是一個重要的宣傳推廣,民商事主題會受到啟示,遵守並運用該機制。接下來,會有越來越多的相關案例出現,特別是在大灣區,相關互認的案例,會比其他區域和省市多很多。
●香港文匯報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