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衞生健康委、商務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控局四部門今天印發《獨資醫院領域擴大開放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推動醫療領域有序擴大開放,試點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院,引進國際高水平醫療資源,豐富國內醫療服務供給。

《方案》明確,允許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蘇州、福州、廣州、深圳和海南全島設立外商獨資醫院(中醫類除外,不含併購公立醫院)。

在試點條件方面,《方案》明確的投資主體條件包括:申請設立外商獨資醫院的境外投資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衞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並符合以下條件:

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務供給格局。

設立和運行條件包括:外商獨資醫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衞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和運行,並符合以下條件:

醫院的經營性質可以是營利性或者非營利性;

醫院類別為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醫院級別為三級,不得設立精神病醫院、傳染病醫院、血液病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少數民族醫醫院;

醫院的診療科目不得登記血液內科;

醫院不得開展醫療和倫理風險較高的診療活動,主要包括:人體器官移植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技術,精神科住院治療,腫瘤細胞治療新技術試驗性治療等;

允許醫院按規定聘用外國醫師、港澳台醫師、港澳其他衞生專業技術人員短期執業,全院管理和衞生專業技術人員的中方(內地)人員佔比均不得少於50%;

醫院信息管理系統應當接入屬地醫療服務監管平台,電子病歷、醫用設備等信息存儲服務器應當位於我國境內。

在管理方面,《方案》要求屬地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外商獨資醫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後管理職責。外商獨資醫院應當依法開展診療活動,並加強自我管理。有關省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商務、中醫藥、疾控等部門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於2024年11月底前報國家衞生健康委和商務部。屬地衞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外商獨資醫院執業運行情況的監測評估,與有關部門建立協同管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引導外商獨資醫院對接國內外商業健康保險,促進可持續發展。

(來源:央視新聞)

責任編輯: 之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