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勝 全國政協常委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
「35+顛覆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特大案件,案情披露鐵證如山,審訊過程縝密嚴謹,結論公平公正,判刑合適合理,彰顯危害國安必究必懲的普通法精神,體現罰當其罪的司法公義,本案的判決審結是香港法治的一次勝利。仍在審訊的另一危害國安大案黎智英案,同樣經歷重要的司法審訊程序,外國勢力對「35+顛覆案」和黎智英案說三道四,借「民主人權」意圖抹黑和破壞香港法治,操弄政治損害「一國兩制」和港人福祉,必須譴責。香港社會堅定支持法庭對「35+顛覆案」的公正判決,支持法官秉持法治公義依法審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香港法庭日前就「35+顛覆案」宣判,45名被告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判決結果回應了社會對維護國家安全的關切,大快人心。面對外國勢力對判決橫加指摘,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出,反中亂港勢力假借所謂民主、自由、人權藉口,禍港亂港,特區政府絕不姑息,強調沒有人可凌駕法律;特區政府、外交部、外交部駐港公署亦發表聲明,反對政治操弄香港司法,敦促停止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
審判公平公正 權利自由受保障
綜觀整個案件,原訟法庭經過多達118日的公開審訊,大量證據、多名證人都充分顯示,所謂「35+」計劃,就是徹頭徹尾策動特區憲制危機的危害國家安全行動,圖謀以過半數議席篡奪立法會控制權,癱瘓香港管治,使社會、經濟、民生遭受嚴重衝擊。正如法庭在判刑理由中指出,如果所謂「35+」計劃最終得以實現,將會有極為深遠的不利後果,其嚴重性不下於推翻特區政府。對於這場大規模有組織的預謀危害國安行動,嚴刑重判、罰當其罪,就是司法公義的體現。戴耀廷等人以所謂「民主」、「人權」披上「初選」外衣,知法犯法,禍國殃民,要香港走向萬劫不復的極危險境地;部分被告在激進破壞的路上甘當馬前卒,參與危險勾當,最終玩火自焚。45人如今鋃鐺入獄,是自作自受,罪有應得。
違法必究是法治社會恪守的基本原則。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言論、新聞、結社等權利自由受充分保障,但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為名凌駕於法律之上,權利自由不是違法犯罪的「通行證」。
香港法庭審理今次案件,從118日的審訊中可以看到香港司法公平公正的三個重點:第一,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第二,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判刑與涉事者或組織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無論被告是政客還是法律代表,都會與其他人一樣,須要承擔法律後果。第三, 45名被告涉案鐵證如山,法庭頒布超過300頁裁決理由書,並有兩個共超過400頁的附件歸納控辯雙方證人證供,詳細說明了法庭對法律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基於什麼原因達至定罪裁決,在長達82頁的判刑理由中,亦清楚列出其判刑的理據和考慮,整個審訊和判決均依法指明,當中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的嚴重性質,與自由、民主完全無關。
維護國安是主權國家固有權力
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力。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等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香港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對「35+顛覆案」作出判刑裁決,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一樣,彰顯了必究必懲是普通法的重要精神,危害國安者必受法律制裁。外國勢力對此案判決顛倒是非、惡意攻擊,無視案件危害國安的嚴重性質和確實證據,違背普通法精神,包庇違法犯罪者,完全是雙重標準,橫蠻偽善。
必須指出的是,同是國安特大案件的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案件已進入黎智英自辯階段,黎智英已供稱承認曾主動捐款英國組織,並爭取美國政客輿論支持。美英等外國勢力已多次就案件抹黑香港司法,借案件濫用「新聞自由」維護黎智英,公然干預香港法庭公正依法審訊案件。黎智英是美英外國勢力在港代理人,多年來借傳媒第四權在香港興風作浪,做黑暴大推手,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根本不是秉持媒體正義的「媒體人」。從美英對「35+」案以及黎智英案的種種干涉言論,都反映了一個事實:美英旨在將法治政治化,慣以「民主人權」、「言論自由」為幌子,從來都不是真正關心香港法治和社會發展。香港的國家安全絕不會為外國勢力所左右,「35+顛覆案」的正義判決得到香港社會廣泛認同和支持,外國勢力再打「香港牌」意圖借黎智英案向特區政府和香港法院施壓,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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