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羅天恩
保安局局長今日宣布,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的多項權力,對七名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實行多種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活動、禁止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以及撤銷特區護照。另外,袁弓夷更被暫時罷免董事職位,任建峰亦被暫時吊銷香港律師執業資格。以上七名潛逃者不但逃避刑責多時,更勾結海外反中亂港勢力,對國家安全持續構成威脅。保安局對有關人士實施多項禁制措施,可謂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應予以支持。
保安局實行禁制措施合理合法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如法院已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發出拘捕令,已採取合理步驟將該拘捕令通知該人(或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已知悉該拘捕令已發出),該人仍未被帶到法官或裁判官席前,以及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香港,則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施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至96條的措施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施行有關措施。
自2023年7月3日來,警方國安處宣布通緝有關的潛逃人士已經約一年半,警方亦已經通過多個綫上綫下渠道,以合理步驟將拘捕令通知潛逃人士,但至今有關人士仍然逃避法網,未肯面對法律制裁。因此警方主動加強對潛逃人士的措施,可謂應有之義。
香港措施克制合理
在憲報公布的眾多禁制措施中,相信比較受到關注的是撤銷特區護照的措施。事實上,以外國經驗來看,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不但可能被撤銷護照,更有可能被褫奪公民資格。以英國為例,如內政大臣認為褫奪某人的英國公民資格是有利於公共利益的,他便可以根據1981年《英國國藉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第40條褫奪該人的英國公民資格。這項權力被廣泛用於國家安全及反對恐怖主義的範疇,其主要目的是防範某人因為其英國公民資格而返回英國,從而對英國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在2019年,英國內政大臣根據1981年《英國國藉法》第40條褫奪了一名19歲女子的英國公民資格,原因是她在15歲時,與另外兩名朋友前往叙利亞參加ISIS。即使她就英國政府褫奪其公民資格的決定提出上訴,但英國上訴法院在今年年初仍然駁回上訴,維持有關決定。自2010年來,英國政府已經發出222項命令,以國家安全為由褫奪多名人士的英國公民資格,可見英國面對國家安全和恐怖主義的威脅,絕不手軟。
相較英國直接褫奪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人士的公民資格,香港的打擊力度相對克制。根據《入境條例》條2A(a)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在香港入境的權利。而《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只是褫奪了相關人士的特區護照,並沒有褫奪他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他們仍然保留香港的居留權,可以使用香港身份證入境香港,甚至是主動面對法律的制裁。
保安局指明的七名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干犯的都是嚴重罪行,香港對他們的制裁措施不但十分克制,更是合理合法。希望以上人士早日認清自己的錯誤,主動承擔責任。香港巿民亦應該警惕有關人士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他們劃清界線,自覺維護國家安全。
(作者為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香港事務律師,香港城巿大學法學院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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