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香港湖北社團總會副會長及法律顧問畢文泰律師。(圖片來源:香港湖北社團總會微信公眾號)

文/畢文泰

以戴耀廷為首的反中亂港分子,2020年組織、策劃及參與違法「初選」,企圖藉此癱瘓特區政府、顛覆國家政權,觸犯香港國安法。法院依法審理「35+顛覆案」,作出相應判決,既是違法必究、罪刑相適的體現,更有力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法治穩定。 

此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原因在於案件性質嚴重,涉及人數眾多。被告假借民主自由之名組織、策動所謂「初選」,實則企圖顛覆特區的政治體制,目的是癱瘓政府,對社會、經濟和民生造成嚴重影響,進而引發政局不穩,導致特區面臨憲制危機,政府無法運作,對香港的政治穩定及社會和諧構成嚴重威脅。所謂「初選」,表面上看似一場民主程序,實則是一場有組織的顛覆行動,旨在通過立法會選舉奪取35個以上的議席,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辭職。這一行為是對香港法治的挑戰,更是對國家安全的公然挑釁。

法律的存在不僅是為了懲治罪犯,更為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與安全。犯罪分子必須對其違法行為負責,接受法律制裁。本案的判決不僅是對戴耀廷等反中亂港分子顛覆國家罪行的嚴懲,更是對其他潛在違法者的警示、震懾,以法律的權威、公正,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法治尊嚴。

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依據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合理判斷案件的情節輕重。法庭在判決中遵循了本地法律的原則,根據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及其對社會的影響,對每位被告作出相應的判決。

在法庭判決中摘錄部分,我們會發現,對於戴耀廷,法庭不僅認為他是「35+顛覆計劃」的發起人,更是違法「初選」的組織者,屬於主腦的角色,因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減刑,判處監禁10年。至於作為從犯的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他們協助控方作證,法庭考慮到他們對法律無知以及過往在公職上的貢獻,因此相應減少了他們的刑期。對於被告吳政亨,法庭認為他既不是組織者,也並非參選人,但他自願且故意地繼續推動該計劃,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鼓吹「攬炒」。考慮到「35+顛覆計劃」並未涉及暴力,且吳政亨並非出於個人利益參與,法庭以7年半作為量刑起點。由於吳政亨可能因對法律缺乏了解而受到戴耀廷的誤導,誤認為該計劃是合法的,因此把刑期減至7年3個月。

判決體現了法庭對於涉及國安案件的嚴肅態度。法庭的判決不偏不倚,充分考慮了罪行性質、被告的角色、犯罪行為的組織性、預謀性及其對社會的實質後果等因素後而作出的。判決也重視被告在案件中的角色及其參與程度,確保每一個判決都是基於法律的依據,而非外部壓力或影響。這樣的做法符合法治精神,讓公眾看到法律在保護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方面的堅定立場。

是次「35+顛覆案」的判決,是對法律權威的堅定維護。正如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發言人19日發表談話表示,「只有國家安全堅如磐石,才能護佑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犯罪分子必須為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法院的判決則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嚴謹。

(作者為香港湖北社團總會副會長及法律顧問畢文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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