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深圳戶籍居民與港澳居民生育的子女,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經核查後未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需要入戶的;

二、申請方式

由父(母)持申請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請;如父母離異的,須由小孩的法定監護人到場申請;父母未結婚的,提交未結婚聲明書,父母須同時到場辦理,如只有父母一方來申請的,除提交未結婚聲明書外,還須提交該母(父)具有法定監護權的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

三、申請材料

(一)填寫《辦理戶口通知申請表》(註:根據申請條件的不同,表格有兩種,可在深圳市公安局官網下載),粘貼2寸彩色近照一張;

(二)申請人出生證明;

(三)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和戶口簿、香港身份證、回鄉證等);

(四)父母婚姻法律文書(如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未婚的提交未婚聲明書、法院判決書、公證書等);

(五)監護人出具的子女在港澳地區無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書(模板由受理機關提供),須在受理民警面前現場簽字出具;

(六)出入境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件;

四、受理機關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深圳市羅湖區解放4016號)

五、辦結時限

受理次日起5個工作日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調查的,調查時間不計入承諾的辦結時限)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材料均交驗原件,提交複印件。所提交的複印件使用A4紙張複印,並按順序擺放上述所列的申請材料;

(二)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並由有資質的翻譯公司翻譯。同時提交原件、翻譯件、翻譯公司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三)《辦理戶口通知》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有效;逾期不辦的,須重新申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不具有中國國籍

(五)編造虛假信息騙取《辦理戶口通知》的,將追究申請人的法律責任;

(六)如果您想了解更詳細辦證信息或查詢辦證結果,可以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辦證大廳現場諮詢或撥打諮詢熱線:84465490

責任編輯: 宋得書